Daily Archives: 2013 年 05 月 15 日

憤怒,與憤怒之後──在廣大興28的背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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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漁船廣大興28號被菲律賓公務船掃射、漁民遭射殺的消息,引起了台灣人民的憤怒。政府不斷透過外交手段,包括制裁與威脅,要求菲律賓給予交待,所謂的「四項要求」:正式道歉、賠償損失、盡速徹查事實嚴懲兇手、盡速啟動台菲漁業協議談判。

這個要求的背後理由,似乎很簡單:台灣漁民是無辜的,你沒有權利射殺我們的漁民,因此,應該為此錯誤負責。表面來看,菲律賓沒有理由對這四項要求加以拒絕。

但事實上,國際政治的現狀,很現實地,並不容許道德要求直接上升到法律與契約之上。

也就是說,當你說對方「沒有『什麼』權利」時,你同時也必須聲稱「自己有『什麼』權利」。譬如,如果有人(不道德的)偷走了你的手機,你必須聲稱「偷竊」這個行為是由「刑法」所不允許的、而「公民的財產權」是由「憲法」所保障的;如果有人的行為(並非不道德的)使你的手機壞掉了,你則只能聲稱他的「造成損害」的行為因果地侵犯了你的「財產權」,而在此要求損害賠償。

在國際政治的現實上,當你要求對方,作為官方,與你的官方進行某種同意與承認(亦即,某種形式的政治協議),其前提是你必須找到可證實的權利根基來作為談判籌碼:譬如法律(國際法)或是一對一的協議

要注意的是,在國際爭端中,任何國內法都沒有無條件的效力,道德要求在由法律所承認以前,也沒有任何在法定權利上的效力,或許它有在判決與談判時的效力,但法的權利在現代政治中是有更大力量的。

道德要求本身作為一種普遍人權的聲稱也是行不通的,如今看來,道德的政治效力和民族主義有某種程度上的關聯:假若兩個國家是在仇恨之中,道德與同情的途徑是被切斷的繼續閱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