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政府成了「新警察」──精神錯亂的電信法第9條修正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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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便當文事件開始,政府好像以為自己終於找到一個合理的理由,可以向網路拓展勢力,侵略已經發展有年的網路空間。

我已經表達過,政府對「便當文」如此重視,乃是一種人民的悲哀,只顯示了這些對「控制」極其熱衷的人,對於言論自由中的偽造錯誤詮釋等後果的適應不良,還活在一種有規範的言論的溫室裡頭。

《智財法》的修法聽說已經失敗,因為網路自由戰勝了個人的智慧財產權。但不得不說明的是,《電信法》第九條的修法,絕對比《智財法》更加糟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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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智財法》的修法,無論如何,是為了保護個人的權益(即使它的手段是值得爭議的),但他依然是根基於基本人權的理念,他根基的是財產權。但《電信法》第九條(以下簡稱「T9」),我將會說明,並非如此。如NCC官員劉建成先生解釋的

智慧局封網涉及對象跟著作權有關,是屬於私權的範疇,因此會有行政介入司法的疑慮;但電信法第9條是讓各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,禁止網路上的「違法」內容,是有法源依據地執行公權力。

另外,新聞稿則是這樣解釋的:

[…]本條之修正與智慧財產局針對侵權網站封站之修法無關。

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第2項規定: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,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」因在實體世界及網路(虛擬)世界同時存在的各種社會活動或行業,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[…],所以只要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,認定網路上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形,並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,該電信事業即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或移除內容的義務,其目的在於貫徹公權力不因實體或網路世界而有差異,並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。

另同條第3項規定:「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」本項只是將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加以移列酌修,是基於契約機制,且目前實務運作亦有例可循[…],其目的係讓業者善盡其企業責任,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,在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不及通知業者處置時,業者即可本於與用戶之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加以立即處理,以維善良風俗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各種漂亮的政治言詞,其實包裹了許多明擺著與暗藏的謬誤。

網路的自由與限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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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們先來談談使用者﹑電信業者與網路的關係。

每一個使用者,都是發布訊息與接受訊息的人,而電信公司,則遵守與使用者的契約,確保特定訊息得以發布、也得以被使用者接受。

這個權利架構中,在象徵公權力的網路控制的法律還未加入以前,使用者本然地是自由的,而電信公司則中立於這樣的自由,它將沒有權利去控制使用者要說怎樣的話、聽怎樣的話。也就是說,電信公司沒有權利去審核、監管使用者如何使用它的服務,在這同時,電信公司也不必為這些言論、資料與內容進行負責。

就T9所觸及的網路範圍,顯然並不包括駭客行為、軟體等資料的流通,而是屬於對言論內容的監管。這樣的網路空間,就是一個類似於自由媒體空間的言論空間(包括文字﹑影音等符號)。

在這樣的架構中,我們便能看出法律介入之後的差別:政府開始得以賦予一些負面意義(違反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)給一些特定的資訊,並得以根據這些意義進行懲罰規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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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然,在現實社會中,也是存在著對言論自由加以控制、監管的法律。譬如說「毀謗罪」、又譬如說「公然侮辱罪」、又或是和便當文「可能」有關的「造謠罪」。

但我要提醒各位兩件事:

一、這些法律中,沒有一條涉及個人契約。沒有一條利用公權力去真正地侵犯私權,規定人與人的關係應該如何進行。但T9卻不是這樣,它規定電信公司在某種義務中和使用者訂定某種協議、甚至可以訂定違反言論自由原則的協議,亦即:電信公司將監控、監管、控制某些特定意義的言論內容,甚至中斷服務干涉使用

二、這些法律中,沒有一條以剝奪言論自由作為處置。事實上,並不存在任何一條法律會剝奪言論自由,即使你犯了罪,你還是有權利說話,而人們也有權利去聽到你說話

由此可見,T9不能夠與這些現行的言論控制的法律同等而論,它是獨立的法律:它考究言論的內容或效力,加以「違法」、「公共秩序」與「善良風俗」等意義判斷,透過這樣的判斷,它要求電信業者改變契約,得以對使用者加以處置(使他享受更少的服務),讓使用者的言論自由受到比現在更多的限制。

診斷

5 倒錯與栽贓

NCC表明

因在實體世界及網路(虛擬)世界同時存在的各種社會活動或行業,現行法制並未區分其事務管轄機關[…],所以只要各該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,認定網路上之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情形,並依法通知相關電信事業時,該電信事業即有配合停止利用人使用網路或移除內容的義務,其目的在於貫徹公權力不因實體或網路世界而有差異,並不影響絕大多數正常使用網路的民眾權益。

這裡展示的第一個謬誤,我將他稱為「權利義務的倒錯與栽贓」。他將本來應該屬於資訊提供者的責任,轉移到了電信公司身上。這就好像,電信公司有義務確保流通中的「言論」必須合法。但並非是這樣,電信公司除了沒有這個義務,它更沒有這個權利

首先、它沒有義務:當《電信法》第8條規定「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,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。」,那麼電信公司便也失去了在這裡加以控制的義務。因此,控制言論的義務應該落在使用者身上,包括違反此義務而造成的其他使用者對他的攻擊

其次、它沒有權利:在網路空間的言論,它依然必須享受如同社會的其他公共場景中的「言論自由」──沒有人有權利在我將語言說出以前或以後,決定這句話能不能說出口或是否撤回,更沒有人有權利在我說了某些話以後,規定我不可以再說話了。由於「電信」現實地是有「壟斷」的性質的,電信線路的使用、藉此傳遞資訊,完全是握在電信業者手裡的,這也便是說,電信公司是不該針對內容進行控制與監控的。

這荒謬,來自權利與義務的胡亂劃分拼裝

6 虛偽修辭

NCC又表明

本項[T9第2項]只是將現行條文第8條第2項加以移列酌修,是基於契約機制[…],其目的係讓業者善盡其企業責任,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,在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不及通知業者處置時,業者即可本於與用戶之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加以立即處理,以維善良風俗,並非侵害網路自由。

T9第2項規定:

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應依各該法律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,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

據說此法不過是第八條第2項移列酌修

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,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。

我們用眼睛檢查一下,便可看出:首先、原先的規定中,並未指明電信業者得以「移除內容」;其次、也並未指明此法可以用來規範「一般使用者」。如此一來,法的詮釋空間消失了,政治權力在這裡落實了,行政權於是擴張了;於是,自由受到侵害了。

這不叫「移列酌修」,而是「權力擴張」。

而且,NCC官員劉建成先生所說的「但電信法第9條是讓各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,禁止網路上的『違法』內容,是有法源依據地執行公權力。」根本上也是政治話術

我們可以明顯看到新聞稿早已對T2第3項表明了:

如網路上出現令社會輿論譁然或撻伐的不當內容,在法律所定主管機關不及通知業者處置時,業者即可本於與用戶之契約或網路使用規範加以立即處理[…]。

這除了有「讓各法律主管機關依其法定職掌」,還多了「讓電信公司可以有規範個人言論自由與使用權的權利」。刻意繞過這個事實,不是政治話術是什麼?

到底,是網民不理性?還是官員太喜歡惹人生氣?

7 權力僭越

T9第3項顯得比第2項更為糟糕:

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之內容,妨害公共秩序、善良風俗者,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,得停止使用網路、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措施。

這裡可以看到的是,「善良風俗」與「公共秩序」這兩個意義的判定單位依然是不明的。

我首先要說的是,除了法院,沒有單位能夠下達這兩個意義判定。因為「善良風俗」與「公共秩序」兩項罪行的認定,牽涉到許多法律的條文,也牽涉到最嚴肅的權利衝突問題。其中最嚴重的,莫過於人民政府的權利衝突問題。

譬如說,當人民的發言危及了政府的統治權、危及了政府的外交權,在這種時候,算不算「違反公共秩序」?當人民在示威的時候,以一些他們不認同的「善良風俗」與「公共秩序」為標的進行的攻擊與宣傳(在這之中若涉及裸露、破壞風俗與秩序的資訊),算不算「破壞善良風俗」、「破壞公共秩序」?

這些種種的衝突,都表明,不應該把這兩個意義的判定交給行政機關或是任何委員會,更不可交給電信公司(因為我們都知道,營業者的存在,是仰賴行政權的),應該還給公民以及司法。

行政權不斷僭越它的職責,甚至還頭腦不清楚地以為電信公司只是一種單純的營業者,就好像完全沒意識到電信公司提供的服務本質上是具有「言論壟斷」的性質的。

8 反進步的精神

網路言論自由的價值,在公領域的意義上,公民們(將)是清楚的:

一、在社會參與的功能上,網路自由意味著資訊的流通,而言論自由則意味著自我批判的可能性。在快速的自我批判中,所有不良與善良,都將在種種公正、正義與真理的意志中快速衝突,這對社會有益無害。因為言論並不會因為你的控制而消失,特別是那些你意圖去控制的言論會流通得更為快速。

二、在這樣的情況下,當公民在網路自由中浸淫越久,他們將越有能力去對言論的真實與價值進行判斷,並且,也越能看穿政治家與企業家的謊言與話術。而那些被名為違反「善良風俗」與「公共秩序」的事物中,在展示的過程中,也必定在自由的公領域中被批判。這種時候,你與其限制他們,不如讓他們坦然地浮出水面,讓它們公共化。(假如便當文只是透過EMAIL傳遞,那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嗎?不會,因為它沒有公共化,無法成為議題。)

三、甚至,有許多「善良風俗」與「公共秩序」是需要解放的。他們必須要有話語權,這一點是不可剝奪的。這是所謂言論自由的意義。若不是由於「違反善良風俗」的情事一再浮出水面、展示與傳遞,一切「社會歧視」將不再有解放的一天。T9修正案,本質上是反動的反進步的

因此,T9修正案,除了種種草率與荒謬外,還有一種傲慢與自大,顯示了這些官員都應該去多看一些國外自由與解放的社會案例,來理解「網路中立」對社會進步的意義。

在這裡,除了有人權的理由,也有歷史與時代限制的理由──對獨裁者的銅像吐口水,可以是違反公共秩序、也可以是進步;裸露胸部,可以是破壞善良風俗、也可以是解放性別歧視

這一切的意義,應該讓公民決定、應該讓公領域來評價,而非政府

請把該是公民的權力還給公民。

當政府成了「新警察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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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TT文化的發展中,有一種人被鄉民們譏稱為「新警察」:

新警察是ptt的流行語,其意思是用來比喻新來的,搞不清楚狀況的人[…]。

從「便當文事件」一直到「T9修正案」,我們看到的不外乎是:整個政府都搞不清楚狀況。他們首先以為網民講話都是有憑有據的,又以為網路中「誠實」是一項普遍的人的自我要求,以為所有網民都是微媒體。甚至,他們將網民的起鬨看得是如此重要,就好像我們真的在聲明我們的總統有觸手一樣。其實網民們不過就是發言次數比較多、舞台比較小、意見比較不集中的名嘴罷了。

當他們看到種種文化怪異的時候,他們感到適應不良,感到破壞傳統,覺得社會亂了,感到無力、發現自己的權力伸展不過去。因此,有了非常令人錯愕的反應:「我說啊,咳咳,我才是老大哥,你們應該回到社會文化的規範中吧。」

為了將控制強化,為了反應網路中的即時快速的時效性,當他們發現「憲法很煩耶」居然沒辦法讓他們直接審核言論的時候,就透過立法將歪腦筋動到行政權、電信業者權力的合法擴張上頭。

有「新警察」還搶著要當站長的八卦嗎?

先來瞭解網路文化、照網路的規則來吧──最好快一點,沒時間等你們了。

我們還在反對你們的上一個法案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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